为何男性要强奸?
利维坦按:我不知道在中国是否有相关的调查,即,婚内强奸和约会强奸的受害者调查。估计调查难度会很高,一来受害者不愿说出隐情,二是很多人或许根本没有意识到自己被强奸了。一个父权社会,女性往往接受的教育是这样的:虽然我没有性趣,但为了满足丈夫或男友,即便他们是逼迫你发生性行为,也是可以接受的。这种心理反而助长了男性认为在上述情况下发生性行为是非常合理的。如何定义和理解性暴力,这不仅仅是一个心理学问题,更涉及到当代社会的相关法律法规、调查研究,或许在中国还有很漫长的路要走。
文/Sandra Newman
译/阙正丽
校对/杜甜甜
原文/aeon.co/essays/until-we-treat-rapists-as-ordinary-criminals-we-wont-stop-them
关于男人为何要强奸女人,人们长期以来竟一直认为:如果男人因为性压抑或者天生性欲旺盛以至欲火中烧,一旦遇到毫无防备的女性,就会失控。心理学成为一门独立学科之初,心理学界也一直赞同这一假设。理查德·克拉夫特·埃宾(Richard von Krafft-Ebing)在撰写《性心理病态》(Psychopathia Sexualis,1886年)时指出,这些强奸犯之所以无法控制自己的淫欲,要么是因为患有“阴茎持续勃起症(priapism)或者有类似色情狂(satyriasis)的心理”,要不就是因为“精神脆弱”。这就好比简单的液压原理,压强过大,或者器皿不坚固时,恐怖的犯罪心理就会爆发。
在20世纪早期,人类性行为成了科研的焦点,引起了人们强烈的兴趣。研究人员对利用液压原理来解释性侵犯行为毫无置疑。英国性心理学大师哈维洛克·艾利斯(Havelock Ellis )认为,所有男人的性欲都具有暴力和侵略性质。因此,他坚信强奸是男性欲望的一种正常表现。 美国生物学家及性学家阿尔弗雷德·金赛(Alfred Kinsey)更加没把强奸当回事,他认为大多数强奸实属诬告,不相信强奸会造成真正意义上的伤害。因此,人们一直坚信这种液压模型,直到20世纪下半叶,女权主义理论和实证研究的完美结合突然推翻了这种观点。该实证研究不但使我们能够更进一步了解男人实行强奸的原因,还给我们带来了更有用,且几乎被所有人忽视的信息:如何预防强奸的发生。
再来说说刚才提到的那个液压原理,要不是它本身具有特别不靠谱的一面,说不定还会流传下去。这个不靠谱的地方就在于:它把矛头指向了受害人。如果说是性欲引起强奸,那么,一个十分撩人的女人激起的性欲,恐怕连好男人都招架不住。这样一来,受害人就反倒成了罪人:这个打她,把她按倒在地,强暴她的男人被逼无奈,才出此下策。
弗洛伊德学派的人在20世纪中期将这一观点“发扬光大 ”。他们不仅认为受害人诱发强奸这一说法合理,还猜想这是所有女人都暗自渴望的事情。女性的情欲被认为是一种受虐的天性。因为正如精神分析学家卡伦·霍妮(Karen Horney )在《女性受虐狂问题》(1935)中所表述的那样:早期的对父亲的性幻想是一种受虐情结,而这种受虐的欲望已经是被阉割过了的。按这种说法,女性受害者如果不是精心策划的,就是无意识中有被性侵犯的欲望。有时候,这种责备不仅针对受害者,还会牵扯到每一位女性。法医精神病学家大卫·亚伯拉罕森(David Abrahamsen )就曾在《犯罪心理》(1960)中写到,强奸犯在母亲的“诱惑但又抗拒”中孕育而生,在“妻子的男性化和强势”的刺激下,最终不知不觉走向犯罪。
女权激进主义者苏珊·布朗米勒(Susan Brownmiller)就是在这样一种令人扼腕的情况下开始介绍引入自己具有开拓性的女权主义著作《违背我们的意愿》(1975)。苏珊·布朗米勒的名言:强奸其实就是一个有意识的恐吓过程。在这过程中,男人们让女人们处在一种害怕的状态。布朗米勒丝毫没有责备受害者的意思,也不赞成性欲望引发强奸这一观点。她认为,强奸是种政治犯罪,犯罪的理由“有很多和白人团伙私下处死黑人的理由是一样的”。强奸不是激情犯罪,而是一场彻彻底底的预谋,并且经常是团伙作案。不管强奸是如何发生以及在何地发生,其动机都不是为了性欲,而是为了权力。
女权激进主义者苏珊·布朗米勒认为,强奸是种政治犯罪
这一理论很快引起了部分读者的共鸣,瞬间将读者划分成了两个对立的派别。反女权主义者认为,这种说法太荒唐,就类似于在讲,窃贼行窃不为钱财,而是出于一种欺压屋主的扭曲欲望。而在女权主义者看来,这种说法完全正确,而且正好可以用来辅助论证性别不平等这一问题。
1975年,研究经费很充足,而且心理学领域也再次受到重视。这正好为深入研究强奸犯动机搭建了平台。
其中最早或许也是最具影响力的是临床心理学家尼古拉斯·格罗斯(Nicholas Groth)所进行的研究。他遍访马萨诸塞州刑罚部门,对监狱和戒备森严的精神病房里的强奸犯进行研究,研究对象总计数百人。最终,他将研究成果出版成书《强奸犯》(1979)。格罗斯认为,强奸的动机有三种:性虐待、愤怒或者控制欲。他对这三种类型的强奸犯心理作了具体的描述,认为一个心理健康的人不可能有强奸行为,强奸行为是某种短暂或者长期的心理障碍导致的。他还明确指出,强奸是种“假性行为”,也就是通过性行为来表达“权力和愤怒问题”,也就是指“用性行为来满足非性欲方面的需求”。
格罗斯认为,强奸是种“假性行为”,也就是通过性行为来表达“权力和愤怒问题”
只可惜,格罗斯得出的这些结论,空口无凭。他没有说明自己是如何进行研究的,也没有提及自己设计了哪些提问。他既不陈述自己发现这三种情感动机的来龙去脉,也不解释从何得出强奸犯有心理问题。他的著作之所以值得一提,完全是因为人们仍普遍认为他证实了强奸不是为了性欲这一观点。也不知道他是否真有找到任何依据,因为在他的著作中中找不到任何蛛丝马迹。
与此同时,其他研究者则在尝试着证明传统的液压模型——但均以失败告终。各类研究发现,强奸犯的睾丸激素水平并不高①。而且性压抑与强奸行为也不具有关联性:研究发现,强奸犯较之常人唯一不同之处是他们两厢情愿的性伴侣比较多②。正如已故的保罗·吉哈德(Paul Gebhard)及其性学研究所(如今的金赛研究院)的同事们在《性罪犯:犯罪类型分析》(1965)一书中写到的那样,已婚强奸犯在实行强奸时,可能会觉得就像在和自己的妻子进行性生活一样。这些结论十分吻合,不管是具有什么政治倾向的研究员,都一致认为,并非是阴茎持续勃起症或者挫败心理导致的强奸。
同时,无性理论这个纯洁的说法也已经过时了。这是研究方向发生转变导致的间接后果。心理学家最初只能找一些被监禁的强奸犯作为研究对象,但这毕竟只占少数,而且这一小部分人并不具有代表性。被判刑的性犯罪者极有可能是些对陌生人进行性侵犯,使用武器施暴并往往有犯罪前科。这些人当中几乎没有受过大学教育的专业人员,也鲜有较好名誉的人——但是现在看来,这些特征未必能阻止一个人产生强奸的念头。
因此,到了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出现一批新的研究,专门针对“未被发现”的强奸犯——指那些未被拘留过或者甚至还未被告发的男人。这些人很少会使用暴力或者甚至是武力来实行强奸,他们强奸的对象大多数是些因喝醉了酒而无意识的女性。通常,他们会先征求对方的性交意愿,当对方不愿意的时候,才会暴力相向,这种情况称为“约会强暴”(起源于男女之间约会,而终结于强暴行为)③。毋庸置疑,这些男的至少是有些性欲动机的。
未被发现的强奸犯:这些人很少会使用暴力甚至是武力来实行强奸,他们强奸的对象大多数是些因喝醉了酒而无意识的女性
但这次新研究中最惊人的地方或许就是,确实存在逍遥法外但又敢承认自己是强奸犯的人。大部分调查对象是大学生,让人不可思议的是,这些人能够向陌生人坦白自己有过性犯罪行为。然而,调查问卷中并没有出现“强奸犯”这样的字眼,而是换成了:对方因你使用武力或者受到武力的恐吓而不愿意和你性交的情况下,你还坚持要和她性交,你是否有过这种情况?在这样的提问下,这些男人会很轻松地回答“会”。北卡罗来纳州杜克大学的心理学家大卫·利萨克(David Lisak )和苏珊·罗思(Susan Roth)曾经与大学生进行面对面访谈④,后来由利萨克和美国罗德岛州布朗大学(Brown University)的保罗·米勒( Paul Miller)继续研究,结果发现,受访者居然没意识到这其实就是强奸⑤。
如果只是一般的冷漠无情,自私自利和性别歧视就能使一个人变成强奸犯,那这个问题似乎就没法解决了。
现实生活中有多少这样的人,经研究得出的数字也让人大吃一惊。1985年至1998年期间的10项不同的研究显示,承认自己有过强奸行为或者有强奸意图的大学生(在受访者中占的比例最多)人数在6%和14.9%之间,而这其中有约一半的人曾经有过多次强奸行为。这些研究使用的是统一的标准问卷《性经验调查》⑥,上面的每一个问题都有“未经对方同意”(或类似说法)这样的字眼来判定是否属于强奸行为。所有此类问题都有提及这几种性交方式:阴道性交、 肛门性交以及口交。此外,在进行个人访谈的时候,有些人直截了当地承认是强行性交,没有任何推脱之词。他们只知道对方是被逼的,丝毫没有想到强行性交就等于是在强奸。
而在强奸犯性格特征方面得出的研究结果,并没有让人那么吃惊。强奸犯确实比一般人冷漠无情,自私自利且控制欲强,而且对女性持有歧视态度/看不起女性。在这些特征上,强奸犯和非强奸犯之间的区别虽小却很关键。由此得出的结论是,强奸犯不是恶魔,他们也和一般的男人差不多。他们只不过是些(通俗来讲)厌恶女人的混蛋。再次提醒大家,这种结论可不是惊天动地的大新闻。
这也不是什么好消息。如果只是一般的冷漠无情、自私自利和性别歧视就能使一个人变成强奸犯,那这个问题似乎就没法解决了。我们或许可以消除性别歧视,而冷漠无情和自私自利则是几千年来的难题,至今都没有找到有效的解决办法。
《性经验调查》上面的每一个问题都有“未经对方同意”(或类似说法)这样的字眼来判定是否属于强奸行为
黛安娜·史卡利(Diana Scully)为美国国家心理健康学会(the US National Institute of Mental Health)进行的《理解性暴力》研究,为这种困境指明了一条出路。史卡利将被监禁的强奸犯与重罪犯进行对比研究,比较他们的性格特征,例如对女性有敌意,人际暴力以及“控制欲强,男子气概”等。为此,她设计了89页采访内容。经过研究对比后发现,强奸犯和其他重罪犯一样,没有明显的区别。他们在被捕入狱之前的性生活,他们对待女性的态度,或者他们的儿童期性虐待史都是一样的,没什么区别。
让史卡利印象最深刻的是,这些强奸犯会用一大堆说辞来证明自己的所作所为是合理的。他们会把责任推到受害者身上,说她们道德败坏。他们还不断捏造虚假的犯罪情节,让他们显得没那么暴力。他们试图把强奸说成是正常的行为,正如其中一个受访者所说:当你约一个女孩出去,并向她求爱,然后她说:“不行,我是个好女孩。”这时候只能用暴力解决。我相信每个男人都会这样做。其余受访者则认为,如果这女的本身就很淫荡,而且搭了对方的便车,或者之前就和这个男的有过性行为,那这种情况下进行的强奸是可以接受的。有些受访者坦言,他们也知道自己这样做是不对的。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一般会选择不断地自责,然后坚持说这完全不像自己的作风。简言之,他们很在乎别人对自己的看法。史卡利明白,他们的顾虑严重影响到他们做出的决定——在史卡利看来,是有意识的理性决定——逼迫女人和自己性交。
“我知道我这样做是不对的,但是我心里也清楚,大多数女性不会报案。”
更重要的是,绝大多数男性都认为他们不会受到惩罚。正如一个强奸犯所说:“我知道我这样做是不对的,但是我心里也清楚,大多数女性不会报案,因此我相信我的受害人也不会这么做。”史卡利是这样形容的,受访者把强奸看成是“有益的低风险行为”。
在这里,我们有必要停下来,好好理解一下这其中暗含的意思。要进行性侵犯,一定得有一种比较讨厌社交的危害社会心理——不需太强烈,不被同情心左右也就足够了。这些似乎是所有对别人造成伤害的犯罪活动的前提条件。确实,被定罪了的强奸犯的这些性格特征和抢劫犯以及窃贼是一样的。不过,有机会实施强奸的人只有觉得同龄人会原谅自己的行为,且能够免于受罚时才会采取行动。似乎许许多多的人都具备这些前提条件。受访者中有大部分大学在校生不仅不担心受到惩罚,而且完全不知道自己的所作所为是种犯罪,还一直乐在其中。对情况有了大致了解后,史卡利总结道,大多数强奸行为是“强奸文化”导致的结果。这种“强奸文化”使得这些人认为,在很多情况下,强奸别人不仅是种正常行为,而且还是绝对安全的。
图片来源:CNN
如果真的存在所谓的“强奸文化”,那我们应该明白每个国家因其对性暴力的纵容或惩罚程度不同,因此性暴力比率差异也很大。我们确实意识到了这种差异。我们也许还记得,在美国,有6%到14.9%的大学生坦白自己有过强奸行为。这个数据似乎挺吓人的,但还有比这更吓人的。发表在医学杂志《柳叶刀》上的一篇研究报告上有这样的数据⑦:在中国,将近23%的人声称自己有过强奸的行为,而在巴布亚新几内亚,这类人就占了60.7%,这个数字真是让人不忍直视。
在战争时期,不同军队出现的性侵犯差异也很大,可以作为耐人寻味的测试案例。因为在同样军纪严明的环境,不同军队对性暴力的态度或鼓励或严惩,并不完全相同。
很显然,即使是在战乱之中,男人们如果得知性侵犯会受到处罚,那他们就能够管束自己,不会明知故犯。
在战争时期,不同的军队出现的性侵犯差异也很大
测试结果十分明了。一种极端的情况是,二战前的南京慰安妇惨案,日军指挥官煽动士兵屠杀中国老百姓。日本侵略者在占领南京的第一个月就奸淫了两万名中国女性同胞。相比之下,关于左翼游击队的性暴力事件记载就很少。例如,萨尔瓦多12年的内战结束之后,联合国真相委员会1981年发布的报告中并没有提到起义军犯下的强奸案例,尽管,政府军在战争爆发第一年频频犯下性暴力罪行。后者强奸犯罪率极低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游击队越过法律严惩犯罪者;二是,起义军当时需要赢得民心。
但是,战争中出现的强奸行为如果受到上级命令的阻挠,也会明显得到控制。例如,在二战后期,苏联红军的强奸行为曾十分猖獗。后来,苏联领导人发现这是个政治问题,便制定相关惩处制度强奸行为因此急剧减少。同样,在萨尔瓦多内战中,美国以撤回援军该国政府改善人权状况,政府军的奸淫现象立刻急剧减少。很显然,即使是在战乱之中,男人们如果得知性侵犯会受到处罚,那他们就能够管束自己,不会明知故犯。
由此我们有理由得出如下结论,那就是,强奸和其他犯罪一样,可以通过某种威慑力进行预防。这一点很容易理解,而让人无法理解的是,我们一直在极力避开探讨相应的预防措施。
一直以来研究强奸发生的原因,不过就是给强奸做了重新定义。有的认为强奸需要通过药物控制,有的认为需要政治的干预,还有的认为这是男性欲望导致的不可避免的结果,不会有实际可行的解决办法:什么定义都有,唯独不从犯罪的角度来看到这一问题。之所以会出现这种偏见,主要是因为,大家都不愿承认这样一个事实,那就是,女性受害者所承受的痛苦已经足以让强奸犯受到应有的处罚。受害者的辩护律师也想过争取让强奸犯受到刑事处罚,但往往都是心有余而力不足,担忧的是刑事司法制度不可能接受这样的定罪。就算允许定罪,也只是作为受害者个人讨回公道的一种方式,而不是作为预防未来犯罪的手段。迄今为止所进行的所有研究都表明,这是一个错误。即使刑事司法制度抗拒为这种罪行做出改变,我们若要杜绝强奸的发生,就必须朝这个方向努力。
我们千万不要觉得强奸的解决方案是深不可测的奥秘。
在这件事情的处理上,西方国家明显比巴布亚新几内亚做得好一些,但也还有很大的进步空间。根据英国内政部进行的调查,虽说英国强奸案报案数量每年平均为85000例,但仅有1070人被缉拿归案。而在美国,据估计仅有0.6%的强奸案被定罪。
尽管如此,我们依然可以在不损害被告人权利的情况下提高定罪率。而此前,就是由于担心损害到被告人的权利,才无所作为。我们可以给警察和检察官提供更多资金用以调查性侵犯案件。起初强奸案可能不会如我们期待的那般大幅减少。但我们可以加大监督力度,确保政策落实到位。我们也可以资助调查法庭证据的真伪,因为目前这些证据一直处在积压的状态,无人受理,要不就是容易丢失或被遗忘在角落里。最重要的是,我们可以为受害者的举报开通一条简单便捷的通道。在所有暴力犯罪案件中,强奸案报案率最低⑧。我们千万不要假装强奸不是犯罪,是个很容易解决的问题,也不可觉得解决强奸的办法是什么深不可测的奥秘。
我们都知道,惩罚抢劫、纵火以及诈骗行为,其意义不仅在于处罚,更在于威慑。我们心里都清楚,如果让杀人犯逍遥法外,那不仅是个人良心问题,更关系到公众安危了。如果我们对私藏大麻不加以严惩,就会导致更多遵纪守法的人使用大麻。我们明白如果要减少盗用别人身份现象,就有必要引导警察和检察官重视这类犯罪,并给予他们足够的经费和必要的训练,成功将违法者一一定罪。现在是时候严肃对待强奸这个问题了。
注释:
①https://www.ncbi.nlm.nih.gov/pubmed/940905
②https://www.ncbi.nlm.nih.gov/labs/articles/16817063/
③https://www.researchgate.net/publication/232501173_Date_Rape_Unofficial_Criminals_and_Victims
④http://onlinelibrary.wiley.com/doi/10.1037/h0079178/abstract
⑤http://www.davidlisak.com/wp-content/uploads/pdf/RepeatRapeinUndetectedRapists.pdf
⑥http://www.midss.org/content/sexual-experiences-long-form-perpetration-ses-lfp
⑦http://www.thelancet.com/action/showFullTableImage?tableId=tbl2&pii=S2214109X1370069X
⑧http://www.nsvrc.org/sites/default/files/publications_nsvrc_factsheet_media-packet_statistics-about-sexual-violence_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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